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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5-12-2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询问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,其法律依据源于2018年修订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本身,以下结合法条原文分析适用结论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2018年修订)第六条原文为:“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享有下列权利:(一)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;(二)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(三)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;(四)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;(五)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;(六)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;(七)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(八)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;(九)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)的管理和使用;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(二)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;(三)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;(四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;(五)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;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”
适用结论:该条明确了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(房屋所有权人),并全面列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核心权利与义务,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、维护自身权益及履行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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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涉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的实践中,业主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,可能影响自身权益
1、忽视权利行使:部分业主认为“业主权利与自身无关”,不参加业主大会、不监督物业履行合同,导致小区物业管理出现问题时无法通过集体决策解决,自身居住体验受损。
2、拒绝履行义务:因对物业服务不满,直接拒绝交纳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,这种行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业主义务,可能被物业起诉要求补交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。
3、不遵守管理规约:随意占用小区共用部位(如楼道堆放杂物)、破坏共用设施设备,违反第六条中“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章制度”的义务,可能面临其他业主或物业的追责。
若您存在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寻求专业的纠正和维权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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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的适用存在以下特殊情况,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
1、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况:若业主因长期在外居住,委托亲属或朋友代为行使第六条规定的业主权利(如参加业主大会投票),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。若委托不规范,可能导致权利行使无效,影响业主自身意愿的表达。
2、业主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:此时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。例如,未成年人业主的物业费由其父母交纳,参加业主大会由父母代表。这种情况下,法定代理人需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义务,否则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。
3、房屋出租后的权利义务划分情况:若业主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,第六条规定的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”义务通常仍由业主承担(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),但承租人需遵守小区管理规约。若承租人违反规约,业主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,影响自身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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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,以下结合实例说明
1、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违约风险:实例:业主王某因不满物业保洁服务,连续6个月未交纳物业费。物业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业主需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”的义务,向法院起诉王某,要求其补交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。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败诉,王某不仅需补交费用,还承担了诉讼费用,个人信用也受到一定影响。
2、权利行使不当的纠纷风险:实例:业主李某在未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,私自组织部分业主阻止物业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升级,声称“物业未征求业主意见”。但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,业主需通过“提议召开业主大会”等合法途径行使权利,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引发其他业主不满,最终被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停止不当行为,双方产生激烈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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